岳阳楼区人民防空办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6年(9项)
来源:区编办   2016-12-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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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编办审核意见

法制办

审核意见

1

权限内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2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四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比照县城的规定执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3

权限内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三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4

擅自拆除或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防空警报信号和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属专用信号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混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5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6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款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防空警报信号和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属专用信号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混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7

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阻扰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8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网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六条 设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防空警报和防自然灾害警报的发放、传递:负责防空综合警报系统中央控制中心、移动控制中心、分中心的设备维护管理;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及维护保养进行指导;负责组织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区人防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9

人民防空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二)在建设、管理、维护、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人民防空专业队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区人防办承办

保留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