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办公室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6年(15项)
来源:区编办   2016-12-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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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编办审核意见

法制办

审核意见

1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2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

民宗办

保留并合并(目录二行政许可1、2项)

同意

同意

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5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6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7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8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9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宗办

保留并与目录二行政处罚第9项合并

同意

同意

10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民宗办

保留并合并(目录一行政确认项1、2)

同意

同意

11

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12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13

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1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第3号》……请各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加强对这3个项目的后续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和措施……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

15

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劝阻、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宗办

保留

同意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