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粮食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17项)
来源:未知来源   2015-10-2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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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和工商登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区人民政府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政府

3

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区人民政府

4

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政府

5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区人民政府

6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区人民政府

7

对虚报瞒报、挪用串换、掺杂使假地方储备粮,骗取财政补贴,不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违规担保或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区人民政府

8

对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区人民政府

9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期限备案或者备案内容虚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区人民政府

10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人民政府

11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区人民政府

12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人民政府

13

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区人民政府

14

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区人民政府

15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人民政府

16

储备粮油库存、轮换、动用、台账和代储库点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辖区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区人民政府

17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区人民政府

 

岳阳楼区粮食局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确定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级储备粮动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

2

对区级储备粮品种及数量的拟定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及其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