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23-01003
岳楼政办发〔2023〕6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加快推进金融产业发展
激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加快推进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岳阳楼区加快推进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政策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岳阳楼区金融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招商引企、稳资稳企激励政策作用,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楼办发〔2020〕27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22〕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激励措施包括开业激励、办公激励(含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激励、购房激励、租房激励)、人才激励和运营激励。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并实际运营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市级总部,不含市级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
类金融机构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第三条 金融机构开业激励
(一)对新设立的市级银行业机构给予200万元激励,新设立的市级保险、证券机构给予20万元开业激励。
(二)对新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按照岳楼政办发〔2022〕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开业激励。
(三)对新设立的期货、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非独立法人机构按2年内实到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业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引进上市企业总部或实缴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金融机构等重大金融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公激励
(一)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岳阳楼区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办公激励。激励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三阶段支付:项目正式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的50%后支付20%;项目建设经验收封顶后支付30%;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以区政府核定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计算第三阶段应支付的激励资金。
(二)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岳阳楼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激励。激励资金在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兑现。
(三)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岳阳楼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2年每年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自用部分租金激励,且不得转租。如发现转租,将依法向该机构全额收回已发放资金。激励资金在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逐年兑现。
(四)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存量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在岳阳楼区范围内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分别参照上述(一)(二)(三)规定执行。
(五)对入驻区政府牵头打造的金融中心办公的金融机构(包括新设立、区内存量搬迁入驻的金融机构)给予五年房租优惠,其中:前2年实施房租全免,后3年按每年租金总额的50%优惠。金融中心内存量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但机构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须大于所用办公用房当年租金总额,若实际缴纳税收总额小于所用办公用房当年租金总额,租金差额部分由该金融中心存量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五条 金融机构人才激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岳阳楼区,机构设置、税收收入稳定的,给予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奖励,奖励金额参照本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的100计算。
(二)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金融机构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岳阳楼区购买自用住房(每人限一套住房)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激励。
(三)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岳阳楼区的,依法依规为其总部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落户、子女入学、就医等提供便利,同时按照省、市、区人才引进相关文件精神协助申报国家、省、市、区人才奖励。
第六条 金融机构运营激励
(一)新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自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激励。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对岳阳楼区内企业实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对岳阳楼区内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运营激励。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年激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为岳阳楼区内企业实际提供融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为岳阳楼区内企业实际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运营激励。单家融资租赁企业最高年激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新设立的融资担保企业,自在岳阳楼区商事登记次年起3年内,年度为岳阳楼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为岳阳楼区内企业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运营激励。单家融资担保企业最高年激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合理调配政府性资金资源,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金融机构税收贡献等情况,每年度拟定政府财政性资金资源配置及财政性参保资金配置方案,报分管金融副区长审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区医保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区直部门应大力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拓展业务。
第八条 本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激励原则、激励程序等按照岳楼办发〔2020〕27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需与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承诺5年内商事登记不迁离岳阳楼区,不减少注册资本金,否则全额退回所获激励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当年不予激励:
(一)存在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二)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项目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
(五)因单位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激励的情形。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政策与《岳阳楼区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相冲突部分,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