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用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岳楼政办函〔2013〕61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3-10-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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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办函〔2013〕61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用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用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

岳阳楼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

公益性岗位用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用工管理,统一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岗位类型、上岗时间、工作职责、考勤考核方式、奖惩标准,本着科学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现就全区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包括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直部门援助岗位)用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

各乡、街道办事处所设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类型主要为环卫交通劝导岗位和综治巡逻岗位。

(一)环卫交通劝导岗位

上午班8:00-12:00,下午班15:00-18:00(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或14:30-17:30(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援助对象上班实行轮班制,每周安排五个班(上午班、下午班各按一个班计算)。

各单位需按环卫和交通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划定路段,指定到人。援助对象上岗必须佩戴袖标。

(二)综治巡逻岗位

上午班时间8:00-12:00,下午班15:00-18:00(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或14:30-17:30(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晚班20:00-24:00(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或19:30-23:30(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援助对象上班实行轮班制,每周安排五个班(上午班、下午班、晚班各按一个班计算)。

各单位依据综治巡逻工作要求,划定巡逻路段,配戴红袖标,按指定的路段巡逻。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其它类型就业援助岗位,需将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报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就业援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组织上岗。

二、用工对象考核制度

(一)考核方式

1.实行指纹考勤。各单位必须配备指纹考勤机,援助对象上下班时都需刷一次指纹。

2.各单位组织好每天的考勤、督查工作。

3.区就业援助联合督查工作组将进行不定期督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

1.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含30分钟)到岗为迟到,提前30分钟(含30分钟)下班为早退。

2.旷工

凡未请假、未刷指纹的,为旷工。

上班迟到超过30分钟的,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在督查中,发现实际不在岗的,视为旷工。

3.请假

请假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请病假每次不超过3个班次的,须出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证明及缴费证明;超过3个班次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证明及缴费证明,如不能提供的按照旷工处理。

(三)奖惩措施

1.迟到、早退次数以月累计计算。每月迟到、早退两项合计2次以下(含2次)的,由各单位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援助办”)口头警告;一个月迟到、早退两项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每3次计旷工1次;一个月迟到、早退两项累计10次以上(含10次)的解除援助协议。

2.旷工次数以月累计计算。每月旷工2次以下(含2次)扣工资50元/次;一个月连续旷工2次或累计旷工3次以上(含3次)的解除援助协议。

3.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个班次,每超一次扣50元。每个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个班次,超过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援助协议。

4.每年累计病假超过30个班次的,每超1次扣40元。

5.各单位援助办负责援助对象指纹考勤的审核、统计工作,每月月底统计考勤情况上报区援助办,由区援助办按考勤情况核定扣发相应的工资。指纹考勤中,援助对象弄虚作假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援助协议。

6.对上岗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或乱履行岗位职责(特别是巡逻岗位越权检查或执法等),违反劳动纪律,经3次警告无效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援助协议。

7.援助上岗对象无请假记录及不良记录,且工作表现突出的,按季度进行讲评,每半年给予评优、评先奖励。 

8.各单位考核扣罚出来的资金,只能用于奖励优秀援助对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支出,并建立相应的资金台帐。

三、工作要求

1.各乡、街道办事处书记牵头成立就业援助管理机构班子,明确专人(副书记)负责对本单位乡、街道办事处的援助对象进行管理考核,并指定一名专干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2.各单位与上岗对象签订援助协议时,既要保障上岗对象合法权利,同时要严格依据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并考核结果于每月月底报至区援助办。

3.在援助期间违法犯罪的,予以解除援助协议。

4.区纠风办牵头,成立就业援助联合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单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5.就业援助联合督查工作组对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对放任、不作为、虚假用工的现象进行查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责任并停拨相关补贴。

6.就业援助联合督查工作组在每年乡、街道办事处年度行政绩效考核中提出相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