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09〕3号)
来源:未知来源   2010-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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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政办发〔20093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岳阳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及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防预警分级

4.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2  疫情分级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5  通信值守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疫区群众防护

4.8  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9  新闻报道

4.10 疫情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补偿

5.2  抚恤

5.3  恢复生产

5.4  后期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人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习

7.2  表彰和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 

9.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审批表

 

 

 

 

 

 

 

 

 

 

 

 

 

 

 

 

 

 

 

 

 

岳阳楼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的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积极应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和乡、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新闻中心、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指挥部决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市内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紧急扑疫指示;针对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管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培训防疫人员。

区工商分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检查、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宾馆、饭店、食堂和其他畜禽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疫期查禁运输动物车辆;加强疫点、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交通局: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公路检查站的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关地区的交通管制。

区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实际需要,筹措、落实动物防疫扑疫经费,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向国家、省、市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新闻中心: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宣传报道的统一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食品和日用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途径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  预防预警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测、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报告程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林畜牧水产局报告,区农林畜牧水产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指挥部专家小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并立即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4.1.2   疫情报告内容

须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1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4.2.2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疫、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2.3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与相邻市州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及相邻有2个以上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病毒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及相邻市州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市及相邻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4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与相邻市州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相邻数市州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相邻共5个以上省份同时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暴发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3  应急响应

Ⅳ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Ⅲ级疫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Ⅱ级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Ⅰ级疫情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应急预案。当一起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4.3.1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Ⅳ级疫情应急预案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区人民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或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决策、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移动。

4)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疫区内的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紧急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彻底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调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9)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工作,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10)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下发疫区乡、街道办事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疫情。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各项检疫监督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并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下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5  通信值守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别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科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7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区卫生局相关预案执行。

4.8  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9  新闻报道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新闻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4.10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1  应急结束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提出解除封锁建议,由指挥部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宣布解除封锁。

5.善后工作

5.1  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或其牲畜、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2  抚恤

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3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4  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同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指挥部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以及交通用具等应急物资。

6.2  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资金管理。

6.3  人员保障

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对全区疫情发生时疫区、疫点和进出临时检查站人员、车辆的消毒工作,做好疫区内家禽的扑杀工作。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习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及工作协调、配合等。

区和乡、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表彰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调查、报告、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3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有关屠宰加工、经营单位。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农林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 

9.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审批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日期:      

呈报单位

 

疫情的基本情况

发生重大动物

 

   

区防指办公室

 

   

区防指领导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审批表

日期:      

呈报单位

 

工作完成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区防指办公室

 

   

区防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