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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0-05-21 10:51 字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20〕16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

二、征收部门: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三、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规划部门确定的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天内。

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征收补偿:按照《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工作办公室: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部二楼

联系人:方强,联系电话:13077163112

监督电话:0730-8245413

附件: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附件

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征收范围:天润塑化周边地块项目调查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后,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90天(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算),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分户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拆迁安置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提出处理和补偿意见。

(三)公有产权房屋补偿依法支付给公有产权单位,公有产权单位负责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私有产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事宜,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房屋主体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货币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征收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按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营业门面按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标准依据岳政办发〔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按被征收私有产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私有产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三)货币补偿方式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私有住宅产权人,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30%享有货币补偿奖励。

以上奖励只针对私有产权人实施。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上述奖励。

本方案的解释由岳阳楼区拆迁安置服务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