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主犯石宏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从犯张学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从犯郭昌胡、吴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对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等人参与的犯罪团伙的违法所得115314元予以追缴,分别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宏赟、张学伟、郭昌胡、吴凯先后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在湖南岳阳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区居民正常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区人民法院 廖致 梅耀)